校内各党总支(直属支部)、党支部:
根据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组厅字〔2017〕25号)以及市委组织部、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,为进一步规范党员佩戴党徽,现将要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统一式样。学校全体党员要按照《通知》要求,统一使用中央组织部推荐的党员徽章式样,我市党员徽章背面标注“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监制”字样,其他式样不再继续使用。
二、规范佩戴。学校各基层党组织要积极推行佩戴党员徽章,促使广大党员亮明党员身份、履行党员义务、增强党员意识、接受群众监督。党员在以下情况应佩戴党员徽章:①学校每月的支部主题党日;②参加党内重要会议或入党宣誓等重要活动时;③党组织指定需要佩戴党员徽章的;④其他原因需要佩戴党员徽章的。佩戴党员徽章要体现严肃、庄重,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,并置于其他标识之上。党员徽章限于党员本人佩戴,严禁出借给非党员佩戴。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,发挥示范带头作用。
三、加强管理。党员徽章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向中组部定点制作企业订购,统一配发,各基层党组织要根据每学期新增加的党员统一领取。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党员徽章发放和管理工作,监督和检查党员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。党员要自觉维护党员徽章的尊严,对党员徽章妥善保管,避免丢失和损坏,对破损、污损、褪色的党员徽章要及时更换。
四、请各党总支、直属支部,十大部各部门于11月22日上午10:00之前派人按照本单位党员数量到恪勤楼319领取。
附件:党员徽章图样
党委组织部
2017年11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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